張貼日期: 2022-02-14 11:33:19 點閱:469
說明: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5條規定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二、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子女(含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二)不含身心障礙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三)若有上述二項雙重身分(例如具備低收入戶子女資格及身心障礙學生資格),請擇優請領。
三、惠請貴校承辦人員確實審核下列文件,並將相關證明影本留校妥存(毋需將佐證文件報府),以備查考。若有偽造或虛報不實之情狀,承辦人員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低收入戶證明:鄉鎮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戶口名簿。
(二)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證明:家長身心障礙證明、戶口名簿。
四、為避免資源浪費,本補助案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個人相關補助,若經查獲重複請領之情事,除追繳本補助款外,亦將追究相關承辦人員之責;另為達資源公平共享之原意,有關教科書非議價範圍涵括之學習輔具,本府不列入補助範圍。
校內申請說明:
1.申請名單原則上比照110學年度第一學期名單,除個別通知,毋需再繳交證明文件。
2.新申請者請於截止日期:2/18(五)前繳交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