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2-04-22 11:12:14 點閱:249
臺北市制定「新興菸品管理自治條例」全文共計14條,重點如下:
新興菸品指加熱式菸品及類菸品(如電子煙)。
1.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不得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應限期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
2.未依通知接受戒治新興菸品相關教育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3.任何人不得販賣或供應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予未滿菸害防制法法定吸菸年齡者(目前為18歲)。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4.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範之禁菸場所,一併禁止使用新興菸品。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5.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新興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未限期改正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