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1-08 11:07:12 點閱:229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前以109年4月30日府教體字第1090144975號函(諒達)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9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 |
三、 | 爰上,請落實正確視力保健觀念,以維護學童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