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2-01 15:24:38 點閱:301
一、鑒於酒駕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 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 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 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公 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應負之法律 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 之決心。
二、另酒駕除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外,並影響 政府聲譽,爰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應確實依「公務人 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嚴懲,並列 為年終考績評定之重要依據。
三、有關各機關學校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渠等如無相關 酒駕懲處規定,應視其涉案情節輕重,參酌前開處理原則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