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進行 菸害防制實地考評,請依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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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衛生組長
張貼日期: 2023-08-31 08: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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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訂於112年9月6日至本縣進行菸害防制實地考評,該考評各級學校為必稽查對象,如當場查獲違規情事將依法裁處。 |
二、 |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菸,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規處場所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一) |
「所有入口處」應張貼明顯禁菸標示,如發現禁菸標示脫落或褪色情形,請重新更換張貼禁菸標示,如有禁菸標示需求可至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免費索取。 |
(二) |
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或任何熄菸器具)。 |
(三) |
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如:廁所、樓梯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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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檢視場所,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學校全面禁菸規定,校園內如有工程施工,請督導施工人員及進入校園人士遵守菸害防制法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