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9-28 15:16:26 點閱:9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9月25日府教學字第1120383780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又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四、是以,請本校同仁應確依教育基本法及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教育及行政中立,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五、檢附縣府來函、教育部書函及銓敘部書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