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11-01 21:17:24 點閱:11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0月26日府教社字第1120425874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本獎項之推薦資格如下:
(一)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獲師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 (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本計畫獎項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 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所屬學校、幼兒園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2.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 所定情事之一。
3.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 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尚在調查階段。
5.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 懲處。
6.曾體罰或霸凌學生。
7.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8.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9.其他違反相關法規之行為。
三、請本校符合前開推薦資格之團體或個人踴躍參加,並於112年11月10日前填寫事蹟表(詳附件)送交人事室彙整,逾期視同無參加意願,俾利送交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