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12-07 09:06:24 點閱:135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2月5日府人考字第1120481595號函暨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防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三、依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持有專業證照者,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不得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第3條規定機關應製作告知書,告知所屬公務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應請公務員簽章,以示其已知悉相關規定),
四、檢附行政院函文影本及旨揭處理原則、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