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13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自113年9月2日起至113年9月26日止受理申請,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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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特教組長
張貼日期: 2024-08-23 08: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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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
(一) |
每年以30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3,000元,推薦資格為三年內參加各級政府機關舉辦之國際性、全國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或為112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請檢附學生112學年度成績證明及師長推薦書。每校推薦人數以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數(通報網113年9月1日數據),30人以下得推薦1人,31人至50人者得推薦2名,51人以上得推薦3名。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在3年內(110年-112年)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
(三) |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
(四) |
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需檢附3年內獲獎證明文件,不含校內各獎項。 |
(一) |
每年以80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1,500元,推薦資格為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者,並參酌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程度。 |
(二) |
需檢附學生112學年度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表現紀錄表證明、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證明(若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免附)。 |
四、 |
請申請者將學生資格及證明資料送特教組進行資格初審,佐證資料請務必確實上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