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3-10 14:27:12 點閱:57
(114.3.10 府教學字第1140086996號函)
主旨:為審查民眾以(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教育程度註記案件,內政部承辦人員改以傳真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3月5日台內戶字第1140241171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及第16點規定略以,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包括當事人以自然人憑證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更新教育程度資料,經查證不符者,不予註記。
三、為辦理旨揭案件查證事宜,本府依據內政部114年1月9日台內戶字第1140240237號函於114年1月14日以府教學字第1140017824號函請各校於接獲內政部查詢電話時,協助確認該民眾之教育程度。惟因有學校反映透過電話查詢,恐有詐騙之疑慮等情事,爰修正旨揭案件查證方式,改由內政部承辦人員傳真(格式如附件)查證民眾之教育程度,屆時請各校協助確認民眾之教育程度,俾利辦理後續註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