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08-29 23:25:32 點閱:353
一、依據:
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兒少保護通報)
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高風險通報)
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二、目的:
1.爲推動兒童青少年保護機制,強化學校老師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等相關議題之敏銳度、辨識能力、責任通報及資源連結等知能。
2.為提供老師更多實務操作之輔導訓練、法律知識及網絡資源的教育等,併以提升學校專業 輔導技能,啟動危機處理機制,協助處理學生之安置或保障其安全。
3.為齊力協助遭受兒童少年虐待、性侵害或性騷擾、性交易及疏忽等兒童及少年,期以達到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與健全人格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