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110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自即日起至110年10月8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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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日期: 2021-09-24 1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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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本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
(一) |
每年以30名為原則,每名新台幣3,000元,推薦資格為109學年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需檢附學生109學年度成績證明及特殊優良表現師長推薦書。每校推薦人數以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數(通報網110年9月17日數據),30人以下得推薦1人,31人至50人者得推薦2名,50人以上得推薦3名。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
(三) |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
(四) |
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需檢附109學年度獲獎證明文件影本,不含校內各獎項。 |
(一) |
每年以80名為原則,每名新台幣1,500元,推薦資格為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並參酌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程度。 |
(二) |
需檢附學生109學年度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表現紀錄表證明(成績請以量化分數呈現非等第);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相關資格證明若於特教通報網可查詢到則免附。 |
四、請導師協助符合資格學生申請,於10/6前送資料組彙整。